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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集体诉讼俯卧撑:延迟交楼诉讼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败诉

发表于2011-10-02

集体诉讼俯卧撑:延迟交楼诉讼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败诉

    200810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增城市人民法院的全部判决,判令开发商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向12户业主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金额视收楼日期早迟,从几千元多几万元不等。

   200611月前后,12位业主分别与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该公司位于增城市新塘镇白江村牛栏头文祭岭新都盛世名门盛景苑的房产。合同约定该公司应于20072月、4月或5月前将经验收合格的上述房屋交付给业主,逾期支付违约金给业主。收楼日期届满后,因业主认为开发商不具备交楼条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拒绝收楼,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因协商不成,业主集体委托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起诉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

     该案件于2007910日在增城市人民法院立案,于20071030日开庭。一审中,被告开发商提出因煤气工程施工原因,应按照合同约定顺延交楼日期,且该公司已经具备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交楼文件,原告认为被告不具备交楼条件。一审增城市人民法院采纳了被告的抗辩,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在广州中院两次开庭,首次开庭持续三个多小时,双方代理人援引法条和判例,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后广州中院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不久,开发商通知业主领取赔偿,全体参加诉讼的业主已经领取了全部执行款。

      20095月,第二批5户业主委托王美舟律师提起同样的诉讼。因有二审先例,20104月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决业主全部胜诉,业主早已领取了赔偿款。    

    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评析:本案中,虽然开发商的合同条款中不乏对业主不利的条款,但是就交楼条件的理解的争议焦点而言,在广州法院判例中已无争议。然而,一审判决却驳回原告请求,令人费解。二审判决充分援引法条,分析了双方争议观点的是非,说理充分,论证有力,体现了法官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此外,“壁立千仞,无欲则刚”。从该案二审经办法官经办的本案和另一件的改判广州某区法院的案件可以看出,该二审法官办案公正,从其公正可以推断其廉洁。这样廉洁、公正、专业、敬业的法官是十分令人敬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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