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有救了!房屋满50年或70年后怎么办终于有答案了!
- 发表于2014-07-17
呼呼,感觉如果按照10%这个最高标准续期的话,还是挺夸张的
- 发表于2014-07-17
我想问问是不是每一年都需要续期的,还是说只是一次就可以续好几年,这笔钱就是好几年的钱呢?
- 发表于2014-07-17
其实这么多的法律条文确实是放在那里了,关键是怎么理解,或者可以说,真的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时候,或者才会真正明白吧
- 发表于2014-07-17
如果续一年就要交一次钱,感觉还是很离谱很夸张的啦
- 发表于2014-07-17
烈日丘比特,您好!您所发的帖子“有救了!房屋满50年或70年后怎么办终于有答案了!”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 发表于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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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4-07-17
这个算是答案么?就是一些法律条文的整合罢了
房屋满50年或70年后之后是不是房子就不属于我们自己的了?
估计很多人和我都有同样的困惑!!!
不过,最近真的十分很很很认真了解过这个问题,得到了答案。分析得不够全面,请见谅!
我国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业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综合用地50年。
现已明确,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需要届满期前一年申请续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内容。补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怎么理解?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