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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主财产被盗,物业管理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2005-04-06
    案例1  家中被盗 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李先生:我家住在天河某小区,几天前我家被小偷偷了东西,我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索赔,他们却拒绝赔偿。我交纳了管理费,也就是说我与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有了合同关系。我家东西被盗,我认为他们就应该给我赔偿损失。

    案例2   物业公司赔偿损失50%
交了物业管理费,摩托车在住宅小区内丢失,谁该为丢失的车辆负责?近期,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岐区东明花园业主17辆摩托车被盗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签订的是应该一般的物业管理合同,而不是保管合同,摩托车丢失双方都有责任,本着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作适当赔偿。

   案例3 不进停车场丢车谁赔偿?物业公司承担7成责任
   车主将车开进云X花园小区,并接受了保安开具的“出入凭条”,但他没有把车停在停车场,反而随便停在了小区的路上,结果车不翼而飞。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保管合同到底是否成立呢?谁应该对车辆的丢失承担责任呢?日前,广州白云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庭认定双方都有责任,因此根据责任之轻重,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成责任,车主自担3成责任。

    业主财产被盗,物业管理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欢迎业主、物业管理行家、律师,都来说说你的看法?
发表于2005-04-06
1、如果物业管理公司证明其尽到了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17辆摩托车一起被盗,数量巨大,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至少说明物业公司没有尽责,存在过错;

3、保安既然开了“出入凭条”,而对车辆出入却没有认真审查,存在过错,物业公司承担七成责任,我认为是合理的。
发表于2005-04-07
物管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看车主与物管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合同或者管理服务合同关心,以及物管的过错大小。实务中争议大,理论及立法亦不完善,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发表于2005-04-10
对于案例三,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车主将车停在小区道路上,没有停在停车场,保管物并没有交付,保管合同没有成立。出入凭任不属于保管凭证,属于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措施之一。管理处未尽到注意义务,但承担七成责任,显属不公。
发表于2005-04-11
例1:物业管理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延伸至业主房内,楼主家被盗,管理公司可拒绝赔偿。但管理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发表于2005-04-15
版主资料不全,如何判断?
发表于2005-05-29
业主对自己家里的财产和自身的人身保险应由业主自己投保购买保险,如物业公司保安人员没有工作失职,该业主的财产损失被盗的小偷又非大门出入,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进入作案,物业公司可以不予赔偿其损失.
发表于2005-07-02
我们公司是在一个公寓租的室 每季度都交付物业费 公寓地下有个存车的有两个看车的交替看车  门口有个保安亭 昨天晚上我的电动自行车却丢了 是我万万没想到的 今天去物业 他们概不负责任 说我没交付看车费 他没义务给我看车 。。。。。。 经理今天歇班 明天才在 哎!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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