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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滨江瑞城15户业主诉讼追讨迟交楼违约金

发表于2010-07-21
滨江瑞城15户业主诉讼追讨迟交楼违约金

    20091月前后,15户滨江瑞城业主和广州瑞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北、广州药用玻璃厂东北地段编号为18的地块的瑞宝花园的房产。合同约定该公司应于2010630日前将经规划验收合格的上述房屋交付给业主,逾期每日按照业主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业主。合同签订后,业主均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是,交楼期限届满后,业主认为开发商达不到交楼条件,拒绝收楼。20107月上、中旬,业主陆续与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办理了委托诉讼的手续,提交了诉讼资料。2010720日,王美舟律师代理业主在海珠区人民法院立案。现等待法院发出开庭传票。

发表于2010-07-22
官司赢了又能咋样?能不能执行还是一个问题!
发表于2010-07-23
引用:卧底将军 在2010-7-22 10:27:10写道:原帖
官司赢了又能咋样?能不能执行还是一个问题!
 
        一般可以执行的。该公司尚有30多套房产未出售,且持续经营10年有多。
发表于2010-12-24
 2010年12月24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州瑞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王美舟律师代理的原告滨江瑞城诉讼业主共11户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以已付房款(即总房款)为本金,从2010年7月1日至实际收楼日,其中1户是2010年8月30日收楼,1户是2010年12月11日收楼,其他均为2010年8月14日或15日收楼,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最迟收楼的那户赔偿为8万余元。

          本次集体诉讼原为15户,其中两户撤回诉讼,另2户通过王律师与瑞宝公司达成和解,和解中的1户基本赔偿到收楼日,一户约按照收楼日的八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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