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给张桂芳的一公开封信――― 请问强拆“房中房”的依据是什么?

发表于2009-09-10
发表于2009-09-10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09-8-15 20:17:30写道:原帖
房中房的存在有存在的社会道理,毕竟社会的发展进程也支持房中房的存在,连香港都存在和鼓励存在“房中房”,广州不见得比人家香港发达吧,凭什么广州就要扼杀房中房呢,违背社会的发展规律和进程,就好像不要社会主义一步想跳到“共产主义”一样。
 
 
发表于2009-09-10
引用:西樵老子 在2009/8/19 16:40:21写道:原帖
不要一刀切.违章的要折,合法的在于管理,把出租屋引向正确轨道,处理问题要疏不要堵.
 
 
发表于2009-09-10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09-9-4 15:38:59写道:原帖
现在有很多社区服务,街道驻小区的办事机构等都是设在小区的楼房中的,它们其实也是房中房!它们有很多都是增设夹层,重新布局间隔墙的,这些政府的物业也要拆吗?其实增设夹层比改变间隔对结构安全的危害性更大,而且它们多数是在住宅楼的底层,对整个住宅楼都造成了威胁!
所以,不影响结构安全的改变布局是应当允许的。不应当强调要恢复原貌,原有布局。严格按照房中房的3条定义来界定和整改,是政府执行房中房的基本准则,不要再添加什么“恢复原貌”,“原有的布局"!!!政府许多楼和租用的物业都不是按照“原有布局”或者“原貌”来使用的。
难道说我们当今的广州政府还是:只许....
 
 
发表于2009-09-11
不敢面对民众质疑的官不是一个好官!听不进或装着没听见的更是一个庸官!不如回家带孙子好了.
发表于2009-09-11
头像比较可爱

 

发表于2009-09-11
引用:荷叶霏霏2009 在2009-9-11 12:12:30写道:原帖
头像比较可爱
 
 办事幼稚得可爱
发表于2009-09-12
发表于2009-09-13

上海对群租的禁止也及时作了客观的修正!新规定人均租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不被禁止.

广州政府对"房中房"一刀切难道为了面子真的要继续错下去吗?

广州政府官员摆官威比咱们上海老大哥的公仆厉害多呢!

发表于2009-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