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辛辛苦苦买房就是这个下场 深圳开始收房子 上千业主成租客

发表于2011-07-27
还好,我家房子是不会被收走的。
发表于2011-07-27
政府有权无偿收回使用期限届满的住宅商品房吗?
 
 
   案例:据记者报道,2011年7月25日,深圳南山区金桃园大厦一期业主被告知,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在转让土地时,曾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年限期满后,政府将无偿收回金桃园大厦地块使用权,本地块上建筑及其他附着物也由政府无偿取得。据记者报道称,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确认上述说法。该报道引起巨大反响。2011年7月27日,该委称报道失实,商品房住宅将依照?权法自动续期。
广州房产律师王美舟(13710862950)分析:
  年前的上海,这次的深圳,都风闻无偿收回使用期限届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住宅商品房。我认为,政府无权无偿收回使用期限届满的住宅商品房。
   1、无偿收回使用期限届满的住宅商品房的规定是199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实际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以开发商与国土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一般约定为70年,也有约定为50年的,上述期限自开发商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之日起算。
该条例第4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有上述类似规定。
  2、物权法规定住宅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3、?自动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有人认为存在争议。我认为,就上述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理解,很明显,住宅自动续期,即既无需交付费用,也无需办理手续。相反,非住宅续期,就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这个规定尚未出台,无非或要求补交一定的土地出让金而已。
  4、《物权法》与上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相互冲突,以哪个法为准?首先,《物权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国务院通过的,显然因制定《物权法》的权力机关级别高于后两法的制定机关,因此《物权法》是上位法,后两者是下位法,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两者发生冲突,应以上位法为准。其次,即使三法属于同一位阶(事实上不是),应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适应后法即《物权法》。综上所述,适用《物权法》是确定无疑的。
  5、法律,从来不是单纯的条文,其实质是社会利益的博弈和平衡。住宅是否无偿续期,是政府和民众利益博弈问题。之所以有人总是在这里动动脑筋,无非想多收一笔土地出让金。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确认住宅永久使用权,我国也不应例外。此外,政府应奉行藏富于民的原则,让民众永久拥有住宅使用权,即使到期也应无偿续期。这样既能保护民众创富的积极性,又能维持社会稳定。住房是民众的住所,是民众财富的载体。政府如果无偿收回使用权期限届满的住房,等于剥夺了其安身立命的家和巨额财富,那将产生多大的社会震动?谁能承受?法律应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几乎全社会都反对的事情,相信立法机关不会将其制定为法律的。
发表于2011-07-29
引用:薇若妮卡 在2011-7-27 21:24:27写道:原帖
还好,我家房子是不会被收走的。

 
恭喜楼上。
发表于2011-07-29
楼主帖子里面说的例子,其实是很少见的,几十年之后,谁知道这个是什么样子的呢?
发表于2011-07-29
今天看到新闻说大新大厦的住户们可以领房产证了啊。
发表于2011-07-29
发表于2011-07-29
  5、法律,从来不是单纯的条文,其实质是社会利益的博弈和平衡。住宅是否无偿续期,是政府和民众利益博弈问题。之所以有人总是在这里动动脑筋,无非想多收 一笔土地出让金。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确认住宅永久使用权,我国也不应例外。此外,政府应奉行藏富于民的原则,让民众永久拥有住宅使用权,即使到期也 应无偿续期。这样既能保护民众创富的积极性,又能维持社会稳定。住房是民众的住所,是民众财富的载体。政府如果无偿收回使用权期限届满的住房,等于剥夺了 其安身立命的家和巨额财富,那将产生多大的社会震动?谁能承受?法律应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几乎全社会都反对的事情,相信立法机关不会将其制定 为法律的。

支持。
发表于2011-07-29
老百姓辛辛苦苦,拼死拼活,才买到的房子,不能就这么没有了。
发表于2011-07-29
引用:王律师13710862950a 在2011-7-27 23:45:08写道:原帖
政府有权无偿收回使用期限届满的住宅商品房吗?
 
  案例:据记者报道,2011年7月25日,深圳南山区金桃园大厦一期业主被告知,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在转让土地时,曾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年限期满后,政府将无偿收回金桃园大厦地块使用权,本地块上建筑及其他附着物也由政府无偿取得。据记者报道称,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确认上述说法。该报道引起巨大反响。2011年7月27日,该委称报道失实,?品房住宅将依照物权法自动续期。
广州房产律师王美舟(13710862950)分析:
  ....
 
我要当钉子户,坚决不把我的房子给政府。
发表于2011-08-02
引用:受伤的小虾米 在2011-7-26 15:26:48写道:原帖
   一直以为,70年的产权离开我们还很遥远;一直以为,现在买了房子这辈子都有保障了。但是,我错了,我真的错了……

深圳这个特区,不但是改革走在前端,连回收产权房的步伐也是迈在我们国家的前端啊——深圳金桃园大厦产权到期政府将收回,里面的上千业主顿成租客。这是全国第一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被政府无偿收回的物业。

想想这个产权房的期限,最长也是70年啊。我们现在辛辛苦苦的攒钱给首付,背贷款,?就是为了能住上一家属于自己的房子吗。但是几十年一下子就那么过去了,等我们辛辛苦苦的还....
 
 政府凭什么无偿收回,不是还有物权法存在的吗?地上的物业我们是有所有权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