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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花城购房契税维权的集结号

发表于2008-12-11
 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花城购房契税维权的集结号吹响了。明天
将在各苑、筑、轩公示并征集签名。请广大业主关注支持!

特别鸣谢:灏山听雨、viky2、云竹百合三位MM,思路敏捷,不辞辛苦,真是巾帼不让须眉!
发表于2008-12-11
 四、南海财政局的做法也同样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另外,南海财政局于2006810日,在南海物价局公布2006年上半年平均房价后,下文按照1.44倍的标准分别征收契税,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由于文件下达于2006810日,故只对文件公布后,即对2006810日后的购房行为才有约束力,在此日期前的购房行为应按原标准1.5%征收契税,南海财政局却要求之前的购房者均按文件执行也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契税在交易发生时已产生,故应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但南海财政局却以办理房产证为准,导致在文件下发前已购房的业主由于最近才办证也要按3%的标准交税。

五、我们的诉求是

1、在2006810日前备案的合同应按当时的规定按1.5%的税率征税

22006810日后,按照国税发(200589号文中规定,以半年为期,区别不同的时段决定税率。如:2006年下半年购房者,参照同期南海住房平均价格5082.35*1.44=7318.58,低于此数按1.5%征税,高于按3%征税。2007年上半年、2007年下半年同理,分别为:5353.94*1.44=7709.67 6293.25*1.44=9062.28,高于此数才按3%的标准征收契税。

3、征税应统一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不应与办理房产证的日期挂钩。

六、我们的态度:

   金色家园业主已向有关部门陈述了相关意见和请愿书,南海财政局的答复为“有关税收计算依据是上一报告期内平均交易价格”。首先,这一解释已明显违反了国税发(200589号文中“半年公布一次”及“报告期内价格为标准”的规定,将之擅自改变为“上一报告期内平均交易价格”,与上位法相违背;其次,南海财政局的实际做法连“上一报告期”的依据都不要,而是跨越了三个报告期,将2006年下半年、2007年上半年、甚至2007年下半年三个不同报告期内的房价均以2006年上半年为准,行政行为缺乏基本法理和原则,并且现在无任何更正的表示,更拒绝再与市民沟通。因此,我们不得不向各级政府再次申述我们的意见。

发表于2008-12-11
引用:coudan1972 在2008-12-11 21:06:46写道:原帖
 
 
 这么快?!!
我15分钟后送碟子给你。在家等我。
发表于2008-12-11
 支持维权!
发表于2008-12-11
 支持!!!
发表于2008-12-11
 支持!
发表于2008-12-11
 先
发表于2008-12-11
 写得好!坚决支持!
 现在正是好时机,国家在降税扩需保增长。希望能一鼓作气,维权成功!
 衷心感谢伞版和三位MM!
发表于2008-12-11
 
发表于2008-12-11
 坚决支持!在哪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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