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给张桂芳的一公开封信――― 请问强拆“房中房”的依据是什么?

发表于2009-09-14
发表于2009-09-14
发表于2009-09-15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09/9/13 10:21:24写道:原帖
上海对群租的禁止也及时作了客观的修正!新规定人均租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不被禁止.
广州政府对"房中房"一刀切难道为了面子真的要继续错下去吗?
广州政府官员摆官威比咱们上海老大哥的公仆厉害多呢!
 
 
发表于2009-09-18

改好的,还未出租就来催交税.真是穷疯了,以前违法收的税不见你退.

 

发表于2009-09-25
发表于2009-09-28
发表于2009-10-03
要过节了,姓张的书记他家也要过节。节前他在干什么?大家不要太乐观,节后他一定会卷土重来。
发表于2009-10-03
看了国庆60年大游行,深有体会:这个国家还是要遵循毛泽东思想!人民要当家做主。姓张的不能顶着一个书记的头衔,就欺在人民头上做威作福。要真的按法律办,法律就要先办你。
发表于2009-10-08
 在制订法律法规时,我们通常要遵循自由、正义、秩序的价值标准,自由优先。
    那么,在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时,应如何去平衡!在这方面,法律何时及何种情况下限制自由才是正当的,通常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一、伤害原则。
    著名的法律思想学家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它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则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者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简言之,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唯一的目的是自我保护,只有为了阻止对别人和公共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限制才是合理的,才可以成立。
    例如,一对夫妻两个人在家里一起看黄色录象,这对任何其他人以及社会没有任何的影响,因此,这种行为,不应该?法律来限制和阻止。
    根据伤害原则,我们再看房中房的问题,由于是房中房的改变是房主的行为,如果在不影响整栋楼的安全结构的情况下,其改变房间的间隔,对其他人和社会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因此,法律不应该对其进行干预,不应该对其进行限制和阻止。
    至于出租,又是另外一个行为,因为出租属于涉它行为,由于租赁人的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涉及到社会管理的问题,所以,出租行为需要法律进行干预,需要进行出租屋的登记、交税等等。
    但是,房中房改变和房子出租是两回事,房中房改变是自涉行为,不能因为出租屋需要法律干预,而打着这个旗号就变相对房中房改变进行法律干预。
    二、法律家长主义。
    这个学说,主要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就是这个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冒犯原则。
    这个学说,主要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例如:亵渎国旗、虐待尸体等。这种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因此,必须受到制裁。
    四、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这种学说,主要存在于宗教主义国家。不作介绍。
    通过对上述四种原则的介绍,大家可以一目了然的看到,根据伤害原则,关于房中房的问题,属于自涉的问题,如果这种行为对公众和社会没有任何的影响,就不应该制订法律法规进行限制和阻止。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要求我们的政府,必须要制订完备的法律,而不是随意制订不合法不合理的法规。
    执法为民,说明了“以人为本”的执法思想,而且,牢记“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公平正义,要求,执法要合法合理,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制。
    服务大局,说明了执法不能只看小集体利益,不能为了个别地方政府的利益着想,而限制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党的领导是最根本保证。
发表于2009-10-09

靠,如果我是你楼上的,就在你的房间上面做公厕,做10个!防水还要“尽量”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