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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给张桂芳的一公开封信――― 请问强拆“房中房”的依据是什么?

发表于2009-08-13

张桂芳副书记: 
今年五月,在你的带动下,广州市出台了一份《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从此刮起了一场对房中房的整治风暴,要把广州市的近万套房中房简单承包地一拆了之。现我们就《通告》中的有关条款问您十个问题: 
第一,《通告》说: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市民创造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 
一问:我们的合法权益何在?我们的人权何在?我们的物权何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谁是市民?我们就是市民!加强城市管理,是每一个市民都应的事情,包括您和我!至于保障房屋安全,请不要忘记:我们就是业主,除了责无旁贷的保障自己的房屋安全外,更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人权!只要有了这些,社会才能平安,才能和谐! 
平安、和谐不是您坐在室就能创造出来的,对于房?房的处理问题上,更不是用您的:短枪不够就用长枪,长?不够就用炮!这些用来对付黑恶势力的极端的手段所能解决的!我们只有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对话,才能最终解决问题。否则:我们的合法权益何在?我们的人权何在?我们的物权何在?! 
第二: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违法改建室内结构的房屋(以下简称房中房)进行整治。” 
二问:这是否是大石砸死蟹?政府有干预过度之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009年3月1日,增加了针对房中房条款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终于开始执行了,4月24日您就匆匆的拿着这自封令剑,引用新法规驳斥了市建委副巡视员李希平,并直斥建委在处理房中房的问题上推诿,把他们骂了个狗血喷头!5月13日更是发布了个《通告》,就迫不及待的向我们这些手无寸铁的房中房业主开战了!请看一下您这个铁腕书记所用的铁腕手段: 
截至今年5月底,广州共登记房中房”8000多套,目前屋主自行拆除的达到821套。我个人认为(广州房中房)远不止8000套,随着我们行动的深入,?多的群众会举报,到时还将有一部分房中房浮出来。根据?府此前发出的通告,房中房业主自行拆除的期限到下月31日,从8月份开始不自拆的就对其强行拆除,不管到时发现多少套,有多少就拆多少 
这一次市委市政府下了大决心整治房中房,如果这次治不好以后解决的难度就更大,就不用再提了,只能等着让群众骂我们失信于民。从前段时间看,房中房整治已取得重大进展,无论是情况摸查、工作制度、舆论引导还是明确执法主体、整治对象、具体措施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整治做了充分的准备。接下来,要按照既定的部署,采取动员自拆和强制拔钉相结合的方法,啃硬骨头、拔钉子户,坚决把这个社会热点问题解决掉,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说及房中房问题时,张桂芳以一个事例开头:前段时间,收到一位市民来信,这位市民反映其住处的楼上有套房中房,租住人员复杂,对其生活造成影响。这位市民说,如果不解决这个房中房问题,他就要跑去海珠桥跳桥。可见群众对房中房的意见大,非治不可。” 
6月12日说到禁鸣喇叭:我在家里,每天都被楼下的喇叭声吵得烦死。看来身为市委副书记,张桂芳也有跟普通市民一样的烦恼。广州市区从1998年开始禁鸣喇叭,但近来喇叭重鸣现象严重,连市委副书记也不堪其扰。 
-摘自网络 
看到上述种种铁腕手段,自己一定以为很了不起吧!您手?不是有公检法司吗?您对行人、行车违章尚可:要善于在最大程度上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如果一种手段效果不理想,就使用另一种手段;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不适用,就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找条款;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还不行,就从民法、刑法上找依据;能合并使用的手段就合并使用,争取最大的整治效果。” 
对付我们这些房中房的业主们就更不能手软了:就要不获全胜决不收兵了!就当我们是违法分子;是敌对分子,要采取敌对行动罗?!您知道我们有房子在有物业在,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庙的!但是,您犯得着那么大动肝火吗?您不就想证明:官要民死,民不得不死吗?!您不就没事找扁的想来找点政绩吗?您不就想表现一下自己有多能耐:我张某人跺一跺脚,广州城都要震几震吗?!您厉害了您!! 
但您要清楚:有人会因房中房问题去海珠桥跳桥,我们就不会去吗?!试问:你们是在解决问题,还是在激化矛盾!!一个政法委书记不是在鼓励人民要用跳桥的方式,才能解决问题?才能非治不可吗?! 

中国历来都有,现在还有:无须有的罪名,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啊!!房中房就真的那么十恶不赦?就真的如过街老鼠,不诛不快吗?据称,房中房五大罪状:引发了消防安全、楼宇安全、环境卫生、治安以及邻里纠纷等众多社会问题。 
毫无疑问、不容置辩、无庸讳言,有部分房中房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林子大了什么鸟没有?答:搞成当下这种局面的,都是那些笨鸟所为!!而我们这等精明
发表于2009-08-13

 不发表意见,不过我们的政府部门最喜欢搞一刀切是真的!

发表于2009-08-13
房中房就是有那么的十恶不赦,看写信人的成语用的不错,那就附赠一个成语,死不足惜
发表于2009-08-13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09-8-13 9:31:07写道:原帖
张桂芳副书记: 
今年五月,在你的带动下,广州市出台了一份《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从此刮起了一场对“房中房”的整治风暴,要把广州市的近万套“房中房”简单承包地一拆了之。现我们就《通告》中的有关条款问您十个问题: 
第一,《通告》说:“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市民创造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 
一问:我们的合法权益何在?我们的人权何在?我们的物权何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对于房中房,其实政府采取的拆除措施是没问题的,?键是,之前的政府干什么去了?房中房不是第一天出现的,政府最开始就没有进行规范,中期没有进行引导,才导致房中房越来越多,导致了大量的安全隐患。

   政府是负有一部分责任的,但是,现在的举措,虽然是对的,在矫正,但是跟上面一位网友说的一样,在搞一刀切,不够人性化!

 

  

  

发表于2009-08-13
这个好像不容易吧,政府有这么大的决心么?
发表于2009-08-13
强烈反对强拆“房中房”
发表于2009-08-13
房中房该拆,你们这群唯利是图的受益者,当然不想拆了,我觉得政府说的都没错,个人利益怎么能跟集体利益比?
发表于2009-08-13

依据就是你们不合法!

发表于2009-08-13
不合法
发表于2009-08-13
房中房的产生本来就是业主唯利是图的一种短视行为,支持广州市政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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