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给张桂芳的一公开封信――― 请问强拆“房中房”的依据是什么?
- 发表于2009-08-13
不发表意见,不过我们的政府部门最喜欢搞一刀切是真的!
- 发表于2009-08-13
房中房就是有那么的十恶不赦,看写信人的成语用的不错,那就附赠一个成语,死不足惜
- 发表于2009-08-13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09-8-13 9:31:07写道:原帖
张桂芳副书记:
今年五月,在你的带动下,广州市出台了一份《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从此刮起了一场对“房中房”的整治风暴,要把广州市的近万套“房中房”简单承包地一拆了之。现我们就《通告》中的有关条款问您十个问题:
第一,《通告》说:“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市民创造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
一问:我们的合法权益何在?我们的人权何在?我们的物权何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今年五月,在你的带动下,广州市出台了一份《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从此刮起了一场对“房中房”的整治风暴,要把广州市的近万套“房中房”简单承包地一拆了之。现我们就《通告》中的有关条款问您十个问题:
第一,《通告》说:“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市民创造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
一问:我们的合法权益何在?我们的人权何在?我们的物权何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对于房中房,其实政府采取的拆除措施是没问题的,?键是,之前的政府干什么去了?房中房不是第一天出现的,政府最开始就没有进行规范,中期没有进行引导,才导致房中房越来越多,导致了大量的安全隐患。
政府是负有一部分责任的,但是,现在的举措,虽然是对的,在矫正,但是跟上面一位网友说的一样,在搞一刀切,不够人性化!
- 发表于2009-08-13
这个好像不容易吧,政府有这么大的决心么?
- 发表于2009-08-13
强烈反对强拆“房中房”
- 发表于2009-08-13
房中房该拆,你们这群唯利是图的受益者,当然不想拆了,我觉得政府说的都没错,个人利益怎么能跟集体利益比?
- 发表于2009-08-13
依据就是你们不合法!
- 发表于2009-08-13
不合法
- 发表于2009-08-13
房中房的产生本来就是业主唯利是图的一种短视行为,支持广州市政府的决定
张桂芳副书记:
今年五月,在你的带动下,广州市出台了一份《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从此刮起了一场对“房中房”的整治风暴,要把广州市的近万套“房中房”简单承包地一拆了之。现我们就《通告》中的有关条款问您十个问题:
第一,《通告》说:“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市民创造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
一问:我们的合法权益何在?我们的人权何在?我们的物权何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谁是市民?我们就是市民!“加强城市管理”,是每一个市民都应的事情,包括您和我!至于“保障房屋安全”,请不要忘记:我们就是业主,除了责无旁贷的保障自己的房屋安全外,更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人权!只要有了这些,社会才能平安,才能和谐!
平安、和谐不是您坐在室就能“创造”出来的,对于“房?房”的处理问题上,更不是用您的:“短枪不够就用长枪,长?不够就用炮!”这些用来对付黑恶势力的极端的手段所能解决的!我们只有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对话,才能最终解决问题。否则:我们的“合法权益”何在?我们的人权何在?我们的物权何在?!
第二:“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违法改建室内结构的房屋(以下简称“房中房”)进行整治。”
二问:这是否是“大石砸死蟹”?政府有干预过度之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009年3月1日,增加了针对“房中房”条款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终于开始执行了,4月24日您就匆匆的拿着这“自封令剑”,引用新法规驳斥了市建委副巡视员李希平,并直斥建委在处理“房中房”的问题上推诿,把他们骂了个“狗血喷头”!5月13日更是发布了个《通告》,就迫不及待的向我们这些手无寸铁的“房中房”业主开战了!请看一下您这个“铁腕书记”所用的“铁腕”手段:
“截至今年5月底,广州共登记“房中房”8000多套,目前屋主自行拆除的达到821套。我个人认为(广州‘房中房’)远不止8000套,随着我们行动的深入,?多的群众会举报,到时还将有一部分‘房中房’浮出来。根据?府此前发出的通告,“房中房”业主自行拆除的期限到下月31日,从8月份开始不自拆的就对其强行拆除,不管到时发现多少套,有多少就拆多少”。
“这一次市委市政府下了大决心整治“房中房”,如果这次治不好以后解决的难度就更大,就不用再提了,只能等着让群众骂我们失信于民。从前段时间看,“房中房”整治已取得重大进展,无论是情况摸查、工作制度、舆论引导还是明确执法主体、整治对象、具体措施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整治做了充分的准备。接下来,要按照既定的部署,采取动员自拆和“强制拔钉”相结合的方法,啃硬骨头、拔钉子户,坚决把这个社会热点问题解决掉,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说及“房中房”问题时,张桂芳以一个事例开头:“前段时间,收到一位市民来信,这位市民反映其住处的楼上有套“房中房”,租住人员复杂,对其生活造成影响。这位市民说,如果不解决这个‘房中房’问题,他就要跑去海珠桥‘秀’跳桥。可见群众对‘房中房’的意见大,非治不可。”
6月12日说到禁鸣喇叭:“我在家里,每天都被楼下的喇叭声吵得烦死。”看来身为市委副书记,张桂芳也有跟普通市民一样的烦恼。广州市区从1998年开始禁鸣喇叭,但近来喇叭重鸣现象严重,连市委副书记也不堪其扰。
-摘自网络
看到上述种种“铁腕手段”,自己一定以为很了不起吧!您手?不是有“公检法司”吗?您对行人、行车违章尚可:“要善于在最大程度上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如果一种手段效果不理想,就使用另一种手段;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不适用,就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找条款;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还不行,就从民法、刑法上找依据;能合并使用的手段就合并使用,争取最大的整治效果。”
对付我们这些“房中房”的业主们就更不能手软了:就要“不获全胜决不收兵”了!就当我们是违法分子;是敌对分子,要采取敌对行动罗?!您知道我们有房子在有物业在,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庙的!但是,您犯得着那么大动肝火吗?您不就想证明:官要民死,民不得不死吗?!您不就没事找扁的想来找点“政绩”吗?您不就想表现一下自己有多能耐:我张某人跺一跺脚,广州城都要震几震吗?!您厉害了您!!
但您要清楚:有人会因“房中房”问题去海珠桥“秀”跳桥,我们就不会去吗?!试问:你们是在解决问题,还是在激化矛盾!!一个政法委书记不是在“鼓励”人民要用“跳桥”的方式,才能解决问题?才能“非治不可”吗?!
中国历来都有,现在还有:“无须有”的罪名,“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啊!!“房中房”就真的那么十恶不赦?就真的如“过街老鼠”,不诛不快吗?据称,“房中房”有“五大罪状”:引发了消防安全、楼宇安全、环境卫生、治安以及邻里纠纷等众多社会问题。
毫无疑问、不容置辩、无庸讳言,有部分“房中房”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林子大了什么鸟没有?答:搞成当下这种局面的,都是那些笨鸟所为!!而我们这等“精明”